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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把握的原则和思路

第一,坚持“三个平等”,处理好市场公平竞争与中小企业特殊保护的关系。在修法过程中,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正确处理扶持中小企业与维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关系,正确处理扶持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关系。市场经济追求公平竞争,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是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面前都是平等的,所有的企业都应当平等地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同时,考虑到中小企业面对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抗风险能力毕竟比较脆弱,与大企业无法相比,所以,应当给予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特殊保护。之所以要特殊保护,也是由中小企业在我们国家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根据近年来的统计,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量的99%以上,为国家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提供了70%以上的专利发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0%以上,为国家支持财政税收50%以上。可以说,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稳定器,关乎现在,也关乎未来。在处理市场公平竞争与中小企业特殊保护上,一方面,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总则中提出总的要求,即国家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另一方面,也要求中小企业依法经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中小企业能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在本法具体内容中,对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倾斜保护和特殊政策。当然,在设计具体制度过程中,注重厘清国家扶持的角色,侧重在环境上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来扶持中小企业,而不是通过取消竞争来实行扶持,尽量减少对具体的中小企业实行点对点补贴等措施。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增强本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让中小企业有获得感。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扶持政策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把法律修订的针对性、实效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中小企业面临成本高、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人才短缺等突出问题。在调研中,许多中小全业对此次修法寄予很高的期望,希望通过修改法律解决上述图难和问题,在修订订过程中,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进情况,将实际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处理好法律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包容性之间的关系,为今后国家进一步出台扶持政策留有空间。比如,增加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对各类金融机构都不同程度提出要求,规定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除此之外,在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等方面也增加规定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力为中小企业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与此同时,考虑现阶段我国财政和金融实际,一些更具体的措施没有在法律中规定,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出台具体规定和细则,保证相关政策措施的灵活性。

第三,坚持促进和服务,处理好制度刚性与法律规定可行性之间的关系。在起草和修改修订草案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本法鼓励性、倡导性表述较多。制度刚性不足。也有章见提出,这部法律没有专门的法律责任章节,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也不利于相关制度的具体落实。对此,修订过程中,注重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能具体就尽量具体,把党中央的政策、国务院的具体措施、地方成功的有效做法,能在法律中体现的尽量体现,既立足于解决中小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也考虑一些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性和长远性问题,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同时,考虑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以及社会方方面面,很多规定主要是从支持、服务、保障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宽松的环境,尽量减少和避免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为保证本法规定的有效落实,加强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监督检查一章对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同时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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